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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治观察

“自愿”发生性关系,也可能触犯强奸罪

发布时间:2023-10-31 09:41:5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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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情况

2023年年初,16岁的小华一个人在家刷快手,突然在"附近的人”中认识了一名叫“小慧”女孩,便在快手上发起聊天。二人在聊天中了解到,小华初中毕业就没读书了,一个人去了广东打工,小慧才13岁,也不想读书了,恰好两人的老家也相隔不远……你一言我一语,懵懂年少的两人产生了好感,便互加QQ好友,开始谈恋爱。接着,小华经常带着小慧一起外出游玩,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二人在宾馆开房自愿发生了性关系,不久,小慧就怀孕了。(以上人物为化名,根据真实案例改编。)

检察官释法说理

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触犯强奸罪呢?我们来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六条: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,以强奸论,从重处罚。

强奸妇女、奸淫幼女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:

(一)强奸妇女、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;(二)强奸妇女、奸淫幼女多人的;

(三)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、奸淫幼女的;(四)二人以上轮奸的;

(五)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;

(六)致使被害人重伤、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。

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,无论其是否自愿、是否同意,行为人若明知其未满十四周岁,仍与其发生性关系,就构成强奸罪,从重处罚。因为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年龄小,心智发育尚未成熟,对性行为的意义缺乏理解与判断能力。为了保护幼女的身心健康,法律作出特别规定对幼女进行特殊保护。

本案中,小华明知小慧为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,仍与其发生性关系,虽小慧系自愿,但根据刑法规定,小华仍构成强奸罪。

检察官寄语

青少年“恋爱”有风险,要珍惜青春年华,自重自爱,把主要精力放在学习上,为成长成才积蓄力量、汲取养分,切勿贪图一时快乐,放纵自我,在无知中陷入犯罪的深渊,做出难以承担后果的行为。

未成年人要增强法律意识,不能一时冲动触犯法律,在风华正茂的年纪,努力学习,积极进取,远离不良视频和读物,正确了解性知识,不过早“偷食禁果",成长为一名积极阳光,乐观向上的新时代好青年。

家长、学校要履行好监护教育职责,关心关注青少年的健康成长,加强法治教育、性知识教育,帮助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、世界观和价值观。对于青少年日常出现的苗头性、倾向性不良行为要及时提醒,督促纠正,共同呵护青少年健康成长。

供稿:曾宝帮 编辑:杨蕊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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